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55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55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均視為減刑為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經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規定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犯罪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者,除本條例另有規定外,依下列規定減刑:死刑減為無期徒刑。無期徒刑減為有期徒刑20年。有期徒刑、拘役或罰金,減其刑期或金額2分之1。緩刑或假釋中之人犯,於本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前項規定減其宣告刑,毋庸聲請裁定減刑。但經撤銷緩刑之宣告或假釋者,仍應依本條例規定聲請裁定減刑,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受刑人甲○○所犯如附表所示之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又本件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之罪,其犯罪時間均在96年4月24日以前,符合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之規定,且因受刑人於96年7月6日假釋出監付保護管束,迄未經撤銷假釋,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附卷可稽,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於該條例施行之日起,視為已依同條例第2條第1項之規定減其宣告刑,無庸再聲請裁定減刑(所減得之刑如附表所示)。是聲請人就受刑人所犯如附表所示視為減刑之罪所處之刑,聲請定應執行刑,經核並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2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林欽章法官蔡名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恒宏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級毒品施用│二級毒品施用│├───────────┼─────────────┼──────────────┤│宣告刑│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6月│├───────────┼─────────────┼──────────────┤│視為減刑後之刑期│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3月│├───────────┼─────────────┼──────────────┤│犯罪日期│93年7月5日後某日起至93年11│93年7月5日後某日起至93│││月8日止│年11月4日│├───────────┼─────────────┼──────────────┤│偵查(自訴)機關│臺中地檢93年度毒偵字第│臺中地檢93年度毒偵字第3290號││年度案號│3290號││├─┬─────────┼─────────────┼──────────────┤│最│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4年上訴字第241號│94年上訴字第241號││實├─────────┼─────────────┼──────────────┤│審│判決日期│94.4.13│94.4.13│├─┼─────────┼─────────────┼──────────────┤│確│法院│臺中高分院│臺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4年上訴字第241號│94年上訴字第241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4.5.2│94.4.13│├─┴─────────┼─────────────┼──────────────┤│所犯法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1項│第2項│├───────────┼─────────────┼──────────────┤│合於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前段│第2條第2項前段││條例│││├───────────┼─────────────┼──────────────┤│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