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度聲字第1650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65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65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假釋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無期徒刑,褫奪公權終身。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違反肅清煙毒條例等案件,經最高法院及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確定在案,且因受刑人現在假釋中,依中華民國九十六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2項之規定,其所犯附表編號1、2之罪,應視為減刑如附表編號1、2所載之刑,茲檢察官聲請將上開視為減刑後之編號1、2之罪刑與其所犯附表編號3所示不應減刑之罪所處之刑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結果,認為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按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下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4款:「宣告之最重刑為無期徒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故本件附表編號1、2之罪雖經減刑,但因附表編號3所列不應減刑之犯罪所處之刑為無期徒刑,故仍應執行無期徒刑。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4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林照明
法官郭瑞祥法官林欽章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許哲禎中華民國96年11月2日
受刑人甲○○(視為減刑)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3││├──────┼──────┼──────┼──────┼──────┤││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肅清煙毒條例│││罪名│(施用)│條例(施用)│條例販賣││││││││├──────┼──────┼──────┼──────┼──────┤│宣告刑│有期徒刑3年8│有期徒刑4月│無期徒刑並褫││││月││奪公權終身││││││││├──────┼──────┼──────┼──────┼──────┤│視為減刑後之│有期徒刑1年│有期徒刑2月│不應減刑│││刑期│10月││││├──────┼──────┼──────┼──────┼──────┤│犯罪日期│78年底某日起│82.8月初某日│82.8.5││││至82.8.11止│起至82.8.11││││││止│││├──────┼──────┼──────┼──────┼──────┤│偵查(自訴)│台中地檢82年│台中地檢82年│台中地檢82年│││機關年度案號│偵字第14646│偵字第14646│偵字第14646││││號│號│號││├─┬────┼──────┼──────┼──────┼──────┤│最│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台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2年重訴字第│82年重訴字第│84年上重更二│││實││3664號│3664號│字第5號│││審├────┼──────┼──────┼──────┼──────┤││判決日期│83.1.17│83.1.17│84.4.19││├─┼────┼──────┼──────┼──────┼──────┤││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最高法院│││確├────┼──────┼──────┼──────┼──────┤│定│案號│82年重訴字第│82年重訴字第│84年台覆字第│││判││3664號│3664號│115號│││決├────┼──────┼──────┼──────┼──────┤││判決確定│83.3.22│83.3.22│84.5.19││││日期│││││├─┴────┼──────┼──────┼──────┼──────┤│所犯法條│肅清煙毒條例│麻醉藥品管理│肅清煙毒條例││││第9條第1項│條例第13條│第5條第1項│││││之1第2項第4││││││款│││├──────┼──────┼──────┼──────┼──────┤│合於96罪犯減│第2條第2項前│第2條第2項前│不合│││刑條例│段│段│││├──────┼──────┼──────┼──────┼──────┤││││不予減刑│││備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