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6年聲字第16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1671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國民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聲請案號:96年度執聲字第1731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陸年伍月。
理由 梁欽隆 因殺人未遂等罪,經本院及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0月30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增瑜
法官蔡紹良法官梁堯銘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陳麗玉中華民國96年10月31日附表:
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殺人未遂│││(施一毒)│(施二毒)││├────────┼───────────┼───────────┼──────────┤│宣告刑│有期徒刑9月減為4月15日│有期徒刑7月減為3月15日│有期徒刑6年││││(1~2案定刑7月)││├────────┼───────────┼───────────┼──────────┤│犯罪日期│95年間某日起至96.04.07│95年間某日起96.03.23│94.08.23│├────────┼───────────┼───────────┼──────────┤│偵查(自訴)機關│台中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台中地檢96年度毒偵字第│台中地檢95年度偵字第││年度案號│1748號│1748號│14698號│├─┬──────┼───────────┼───────────┼──────────┤│最│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96年度訴字第1717號│96年度訴字第1717號│96年度上訴字第1584號││實├──────┼───────────┼───────────┼──────────┤│審│判決日期│96.08.08│96.08.08│96.08.31│├─┼──────┼───────────┼───────────┼──────────┤│確│法院│台中地院│台中地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96年度訴字第1717號│96年度訴字第1717號│96年度上訴字第1584號││決├──────┼───────────┼───────────┼──────────┤││判決確定日期│96.09.03│96.03.23│96.09.26│├─┴──────┼───────────┼───────────┼──────────┤│備註│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臺中地檢96年度執字第│││13209號│13209號│13865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