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度易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89年易字第11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4月26日

裁判案由:贓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一一四號
具保人 王徽 被告甲○○右被告因贓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王徽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具保人王徽前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額新臺幣壹萬元,由具保人繳納現金後,已被告甲○○釋放。
二、茲以該被告逃匿,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八條,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潘正屏
法官包梅真法官郭書豪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台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
書記官潘豐益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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