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澎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7年度馬簡字第201號
聲 請 人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黃奕勳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7年度毒偵字第61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黃奕勳施用第二級毒品,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
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應適用法條,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
項、第454條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刑
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
所示之刑。
三、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
並應敘述具體理由;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
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
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案經檢察官黃政德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法官吳宏榮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3日
書記官莊心羽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毒品危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澎湖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7年度毒偵字第61號
被告黃奕勳男32歲(民國00年0月0日生)
住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
(現於法務部矯正署澎湖監獄另案執
行中)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
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
犯罪事實
一、黃奕勳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高雄地方法院裁定送觀察
、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民國106年3月24
日釋放出所,並經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
偵緝字第69、70、7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詎仍未戒除毒品
,基於施用第二級毒品之犯意,於107年1月22日16時許,
在其位於高雄市○○區○○街00巷00號之住處內,以將甲基
安非他命置入玻璃球燒烤吸食煙霧之方式,施用第二級毒品
甲基安非他命1次。嗣警獲報,於同日22時30分許,至高雄
市○○區○○○路0號14樓之20號房執行搜索,於其內查獲
林○○、李○○持有甲基非他命(林○○、李○○違反毒品
危害防制條例罪嫌部分,另由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偵辦),
黃奕勳同為在場人,並得黃奕勳之同意採集其尿液送驗,結
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查悉上情。
二、案經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報告臺灣高雄地方檢察署檢
察官呈請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長令轉本署偵辦
。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黃奕勳坦承不諱,且被告尿液經台
灣尖端先進生技醫藥股份有限公司檢驗結果,呈甲基安非他
命及安非他命陽性反應之事實,有該公司報告日期107年5
月8日濫用藥物檢驗報告(尿液檢體編號:F-000000號)、
高雄市政府警察局苓雅分局偵辦麻藥煙毒案件尿液採證代碼
對照表(尿液代碼:F-000000)、濫用藥物尿液檢體監管紀
錄表(檢體編號:F-000000號)、勘察採證同意書各1張附
卷可稽。被告自白核與事實相符,堪以採信,本件事證明確
,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黃奕勳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
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嫌。
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
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7年11月6日
主任檢察官詹益昌
檢察官黃政德
上述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7年11月15日
書記官林貝珊
附錄所犯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
施用第一級毒品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
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
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
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
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