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補字第378號
原 告 伍文章
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 律師
被 告 呂秋花
訴訟代理人 呂秋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新
臺幣(下同)1,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4,36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先前已繳納1,000元,原告尚應
補繳1,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21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如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