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107年度花補字第378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花補字第378號
原   告  伍文章
訴訟代理人  吳秋樵 律師
被   告  呂秋花
訴訟代理人  呂秋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新
臺幣(下同)1,000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204,36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2,210元,扣除先前已繳納1,000元,原告尚應
補繳1,2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210元,如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花蓮簡易庭 法 官 簡廷涓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李如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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