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岡補字第277號
原 告 李玉珮 即愛打打石工程行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工程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韋達營造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
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二、查本件原告係請求被告給付新臺幣(下同)203,498元,應
繳裁判費2,2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
應補繳1,71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如數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三、原告應提出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羅婉怡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13 日
書 記 官 高菁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