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8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收違禁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65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施月美
張德成吳春寶楊涪濤陳金水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100年度聲沒字第12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撲克牌壹副、賭資新臺幣壹仟壹佰伍拾元,均沒收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等人因涉賭博案件,業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65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在案,扣案之撲克牌1副、賭資合計新臺幣(下同)1150元,係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臺處之財物,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266條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等人所犯賭博罪,經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0年度偵字第65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上開不起訴處分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又扣案之撲克牌1副及賭資合計1150元,為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上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沒收之,係屬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之專科沒收之物。依前開說明,應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有理由,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宣告沒收,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