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聲字第181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裁定沒入保證金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聲字第1819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許結誠具保人陳馨慧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沒入保證金(100年度執聲沒字第35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陳馨慧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拾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按具保之被告逃匿者,應命具保人繳納指定之保證金額,並沒入之;不繳納者,強制執行;保證金已繳納者,沒入之,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院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00,000元,由具保人於民國99年9月29日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茲因該受刑人逃匿,並已合法通知具保人而無著,自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之規定,沒入具保人所繳納之上開保證金等語。
三、經查:受刑人前於本院指定保證金額100,000元,由具保人於99年9月29日繳納現金後,已將受刑人釋放,業經本院核閱刑事保證金收據、繳納保證金通知無訛。又受刑人經聲請人依其住所傳喚、拘提,並未到案接受執行;具保人亦未依聲請人通知,偕同受刑人於100年8月10日遵期到案執行,此有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送達證書3紙、拘票2紙、100年8月25日、100年8月26日報告書各1紙附卷可考,足認受刑人顯已逃匿,揆諸前揭規定,自應將原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之。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張清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