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95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1952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袁毅斌上列被告因違反家庭暴力防治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緝字第39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袁毅斌犯違反保護令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袁毅斌所為,係犯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之未依法院裁定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違反保護令罪。爰審酌被告無視本院所核發之保護令業已有效存在,竟仍違反保護令,未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之實施,漠視公權力,更使其本身失去治療輔導之機會,惟考量被告所為雖有違反保護令,但尚非對於家暴被害人之積極侵害,且其已接受部分處遇輔導計畫之實施,暨考量其年紀尚輕,智慮淺薄,及其犯罪之目的、動機、手段、犯後態度、素行品行、生活狀況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454條第2項、第299條第1項前段,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第5款,刑法第11條前段、第41條第1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具體理由,向本法院提起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黃玉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玟君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家庭暴力防治法第61條違反法院依第14條第1項、第16條第3項所為之下列裁定者,為本法所稱違反保護令罪,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下罰金:
一、禁止實施家庭暴力。
二、禁止騷擾、接觸、跟蹤、通話、通信或其他非必要之聯絡行為。
三、遷出住居所。
四、遠離住居所、工作場所、學校或其他特定場所。
五、完成加害人處遇計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