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度簡字第1864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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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0年簡字第186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0年度簡字第1864號聲請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王亦傑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年度偵字第721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王亦傑犯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處拘役貳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14條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爰審酌被告謊報遺失國民身分證,並據以申請補發,影響主管機關管理戶政事務對於身分證核發、管理之正確性,行為甚不足取,惟犯後坦承犯行,深表悔意,並審酌被告犯罪動機、目的、生活狀況、智識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第3項、第454第2項,刑法第214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判決送達之日起10日內,具狀向本院提起上訴,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表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起上訴狀(須附繕本)。
告訴人或被害人對於判決如有不服具備理由請求檢察官上訴者,其上訴期間之計算係以檢察官收受判決正本之日期為準。
中華民國100年9月30日
書記官張清秀附錄:
刑法第214條明知為不實之事項,而使公務員登載於職務上所掌之公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