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附民字第3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因傷害案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三年度附民字第三一號
原告丙○原告兼訴訟代理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三年度簡上字第八三號傷害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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