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勞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勞訴字第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勞訴字第四號
原告甲○○○右原告與被告台西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退休金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壹仟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捌拾壹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捌仟捌佰壹拾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壹仟元,尚欠新台幣柒仟捌佰壹拾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送達叁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陳秋如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沈瑞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