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度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補字第1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等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補字第一二四號
原告榮信建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清河
送右原告與被告榮民股份有限公司台南科技工業區施工處間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叁佰零肆萬元,依民事訴訟法第七十七條之十三規定,應徵得第一審裁判費叁萬壹仟零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伍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蕭守田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詹培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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