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度司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93年司字第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司字第二三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因丈八斗有限公司清算事件聲請展期清算,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展期參個月完結清算。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於民國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就任為丈八斗有限公司清算人,執行清算工作,因無法依規定於清算人就任之起六個月內完成清算,爰依法聲請展期清算等語。
二、依公司法第一百一十三條準用第八十七條第三項之規定,清算人應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六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查本件聲請人係於九十三年二月二十一日就任丈八斗有限公司之清算人,其清算期限應於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屆滿,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九十三年度司字第四號卷宗核閱屬實,爰斟酌聲請人所述上開事由,准其自九十三年八月二十一日起展期三個月完結清算。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林美玲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
法院書記官黃俊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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