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雲林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7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宣告沒收物
台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七四五號
聲請人臺灣雲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物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壹級毒品海洛因陸包(合計淨重零點玖伍公克,包裝重壹點壹參公克)、第貳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陸包(合計淨重伍點肆柒貳肆公克)均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按沒收,於裁判時併宣告之,但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二項、第四十條定有明文。又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亦有規定。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扣案之白粉陸包(註明HR(+)者),經法務部調查局鑑定結果,確認為含有第一級第六項毒品海洛因,合計淨重0點九五公克,包裝重一點一三公克,有該局民國九十三年八月三十一日調科壹字第一六000二三三二號鑑定通知書附卷可稽。另顆粒六包,經國防部憲兵司令部刑事鑑識中心鑑定結果,確認為含有甲基安非他命成分,淨重五點六00二公克,取樣0點一二七八公克(已鑑析用罄),餘五點四七二四公克,有該鑑識中心九十三年七月二十日九三宇鑑字第0八八四六號鑑驗通知書附卷可稽,是扣案物品係分屬第一級毒品海洛因、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無疑,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三、檢察官上開聲請單獨宣告沒收,經核並無不合,爰依刑法第四十條但書、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劉國賓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秋萍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九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