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8年度士小字第905號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新光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民國98年6月10日言詞辯論
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貳萬陸仟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
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
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
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起訴主張:
1被告日前購買商品,向第三人誠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已更名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新
光銀行)辦理消費性商品貸款新台幣(下同)48000元,
約定分24期按月攤還2000元,如任一期逾期繳款時,即喪
失期限利益,且應自逾期之日起,按年利率百分之20計付
遲延利息。
2被告自民國94年10月12日起未依約付款,計欠26000元。
3新光銀行嗣將對被告之債權讓與原告。
4為此,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三、原告主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消費性貸款申請
表、契約書、債權移轉證明書、還款明細表等為證,應堪認
為真實。被告於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具狀空言表示債務尚有
糾葛,難為有利被告之認定,附此說明。
四、從而,原告請求被告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
於法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在10萬元以下,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20
規定,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六、訴訟費用為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
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
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
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如未於上訴後20日內補提合法上訴理
由書,法院得逕以裁定駁回上訴。
書記官陳淑蘭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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