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98年度中小字第143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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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電信費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8年6月10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叁仟柒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
九十八年五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被告乙○○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貳仟柒佰柒拾伍元,及自民國
九十八年四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丙○○負擔新臺幣叁佰貳拾元,
被告乙○○負擔新臺幣伍佰叁拾元,餘由原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 鍾啟煒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二十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
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
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
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
於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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