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98年度馬小字第52號
原 告 順通水泥製品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錦澎營造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98年度馬小字第52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8
年6月9日辯論終結,於中華民國98年6月12日下午4時整,在本院
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介安
書記官 林長義
朗讀案由兩造均未到。
法官宣示判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參萬伍仟參佰壹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八
年四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臺灣澎湖地方法院馬公簡易庭
書記官 林長義
法官 陳介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
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
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8 年 6 月 12 日
書記官 林長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