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
114年度聲字第647號
聲請人 鐘淑蕙
即具保人
被告 鐘聖強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詐欺等案件,聲請發還保證金,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28日所為之裁定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之原本及其正本之當事人欄內「 鍾淑蕙 」之記載,均應更正為「鐘淑蕙」。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裁定之當事人欄,將聲請人即具保人鐘淑蕙之姓名記載為「鍾」淑蕙,顯係誤寫,然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原裁定之本旨,本院爰依法裁定更正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
刑事第四庭 法 官 蔡宗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 韋智堯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6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