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斗簡易庭110年度斗小字第5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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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10年度斗小字第57號
上訴人
即被告 邢瀞元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黃思瑄 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
人對於民國110年5月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7,5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北斗簡易庭法官丁兆嘉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0年6月18日
書記官葉春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