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58號刑事裁定

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58號

原告乙男(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法定代理人甲女(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被告 杜文慧 (住、居所詳卷)

上列被告杜文慧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623號,後改分114年度交簡字第34號),經原告乙男、甲女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潘韋丞

法官黃郁姈

法官廖宏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哲維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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