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雲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3年度交附民字第258號
原告乙男(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兼
法定代理人甲女(真實姓名及住、居所詳卷)
被告 杜文慧 (住、居所詳卷)
上列被告杜文慧因過失傷害案件(113年度交易字第623號,後改分114年度交簡字第34號),經原告乙男、甲女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之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6日
刑事第八庭審判長法官潘韋丞
法官黃郁姈
法官廖宏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許哲維
中華民國114年8月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