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度建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1年建字第1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建字第142號原告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輸變電工程處中區施工處法定代理人 顏德忠 訴訟代理人 吳榮昌 律師
鄭中睿 律師 張珮瑩 律師被告建吉企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沈美玲 被告臺中市大雅區公所法定代理人 江惠雯 共同訴訟代理人 林開福 律師複代理人 沈暐翔 律師
張琴華 受告知人兆豐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瑞雲 代理人 陳國華 受告知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洪吉雄 代理人 白順元
祁傳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03年9月18日上午9時50分,在本院民事第6法庭行言詞辯論。
二、被告臺中市大雅區公所應查報法定代理人江惠雯就任區長之日期。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呂麗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廖健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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