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度除字第50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3年除字第5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3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3年度除字第504號聲請人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銘陽 上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61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6月9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黃佩韻上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3年7月31日
書記官黃毅皓┌──────────────────────────────────────────────┐│支票附表:103年度除字第504號│├──┬─────────┬─────────┬──────┬──────┬──────┬──┤│編號│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新臺幣)│││├──┼─────────┼─────────┼──────┼──────┼──────┼──┤│001│中國人壽保險股份有│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西│102年11月23│120,482元│PA0000000││││限公司王銘陽│台中分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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