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判決 94年度南簡字第2175號
原 告 農寶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丁00000000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
十三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被告於民國(下同)九十三年六月間曾向原告訂
購繡線等文具,貨款總計為新臺幣(下同)六十三萬三千六
百元,扣除已清償之金額後,就繡線之部分,尚積欠貨款四
十一萬九千九百八十八元。並聲明:被告應給付原告上開金
額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清償
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被告則以:原告所給付之繡線有瑕疵,被告已將原告所給付
之繡線退還原告並經原告收受,原告既未依買賣契約之本旨
提供完好之繡線給付被告,被告乃拒絕給付價金,以行使同
時履行抗辯權。原告既未為完全之給付,故其請求被告給付
貨款即無理由等語,資為抗辯。並聲明:如主文第一項所示
。
三、兩造不爭執之事實:
(一)、原告主張,兩造於九十三年六月間曾訂立買賣繡線等文
具,貨款總計為六十三萬三千六百元,為被告所不爭執
,並據原告提出客戶對帳單、應收帳款明細表各一份及
銷貨單影本二十二紙可證。
(二)、被告業已將所購買之繡線退還原告,並於九十三年七月
通知原告上開貨品有瑕疵,亦為兩造所不爭執。
四、得心證之理由:
茲本件應審究之爭點乃在於:原告所交付之繡線是否有瑕疵
?如有瑕疵,被告得否主張同時履行抗辯權?茲分述如下:
(一)、按當事人主張有利於己之事實者,就其事實有舉證之責
任,為民事訴訟法第二百七十七條前段所規定。次按物
之出賣人,對於買受人應擔保其物依民法第三百七十三
條之規定危險移轉於買受人時,無滅失或減少其價值之
瑕疵,亦無滅失或減少其通常效用或契約預定效用之瑕
疵,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第一項前段亦有明文。是買受
人受領買賣標的物後,主張物之瑕疵擔保權利,而出賣
人否認有物之瑕疵時,應先由買受人就瑕疵存在之事實
,負舉證之責,必須證明其為真實後,出賣人就其否認
之事實,始負證明責任(參照最高法院九十一年度訴字
第六三五號判決意旨)。
(二)、經查:本件被告抗辯繡線有瑕疵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原
告不爭執於九十三年六月間所出貨之繡線照片三幀為證
,而參酌原告所提出為被告所退貨之照片八幀及翔賀、
吉時達 陸運快遞收據影本一紙,其中照片八幀之部分,
確可見有部分之繡線脫線、打結之現象,故斟酌被告所
提出其收受之繡線照片及原告所收受經被告退貨之繡線
照片以觀,足證原告於寄送上開繡線時,該項物品即有
瑕疵存在,原告於本院審理時亦陳述:「有部分是好的
,我們公司有答應符合條件者可以退貨,但是被告要退
貨的東西並不符合條件,很雜亂,好的與壞的並沒有分
開」等語(見本院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言詞辯論筆錄
),故就原告上開所陳出貨之繡線有瑕疵乙節,經核與
被告抗辯繡線有瑕疵之情狀大致相符,雖兩造就繡線有
瑕疵之數量多寡仍有爭執,惟仍可證明原告出貨予被告
時,繡線本身即有物之瑕疵存在,甚為顯然。
(三)、按「同時履行抗辯」,須雙方之給付義務基於雙務契約
而生,且須互為對價關係(最高法院三十三年度上字第
二三二六號判例、五十九年度台上字第八五○號判例意
旨參照)。經查:本件繡線之給付義務及其價金之給付
義務,與買賣契約是否生效履行相關,並具有對待給付
之關係,而被告於收受貨物後之九十三年七月間,即通
知原告所收受之繡線有瑕疵乙節,復為原告所不爭執,
足見被告亦已於相當期限內,通知原告關於物之瑕疵之
情事,原告既收回有瑕疵之繡線,未再以完好之繡線給
付被告,被告自得主張同時履行之抗辯,請求原告給付
無瑕疵之物,應無疑義。
(四)、故本件被告主張原告未依債之本旨,給付無瑕疵之物,
因而提出同時履行之抗辯,顯有所據,可資憑採。
五、從而,原告本於買賣法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貨款四十一萬
九千九百八十八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九十四年十一
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法定遲延利
息,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六、本件事證已臻明確,兩造其餘之攻擊防禦方法及舉證,核與
判決結果不生影響,爰不一一論述,併此敘明。
七、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
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七十八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官 黃翰義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黃鋕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