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示判決筆錄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乙○○
被 告 丁○○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桃簡字第396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
民國95年4月3日下午5時在本庭第四法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
員如下:
法 官 蘇昌澤
書記官 邱飛鳴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參萬貳仟壹佰玖拾伍元,及自民國九
十四年十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息萬分之五點四計算之
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
實,業據其提出申請書、綜合約定書、信用卡帳單資料查詢單各
1份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
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3 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桃園簡易庭
書記官邱飛鳴
法官蘇昌澤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4 日
書記官邱飛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