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9年度北簡字第1726號民事其他文書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726號

原告大瑞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明玉

訴訟代理人 陳錦華

被告 張永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九年六月四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張瓊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賴敏慧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