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9年度北簡字第1726號
原告大瑞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明玉
訴訟代理人 陳錦華
被告 張永勲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牌照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九年六月四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程序。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張瓊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9 日
書記官賴敏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