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8年度士再簡字第1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士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8年度士再簡字第1號
上 訴 人
即再審原告  王永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西盛花園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間再審之訴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年3月2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59,802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14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之1第3項、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李建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俊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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