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南簡字第555號
原 告 賺錢A計畫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安平
上列原告與被告 林玉英 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
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500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90,
4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00元,原告僅繳納500元,尚不
足2,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4 月 27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