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159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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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15956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葉維杰
被   告  周乙松   原住基隆市○○區○○街○○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零二年二月六日上午九點五
十七分在本庭第四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張明輝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7日
書記官劉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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