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1年度豐簡字第51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巫惠鈴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1年度
偵字第16915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巫惠鈴犯竊盜罪,計參罪,各處拘役拾日,如易科罰金,均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應執行拘役貳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新
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案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核被告巫惠鈴所為,係犯刑法第320條第1項之竊盜罪,所犯
3次竊盜罪間,犯意各別,應予分論併罰。爰審酌被告素行
非佳,前有竊盜前科紀錄,猶不知悔悟,戒慎約束自己之行
為,詎仍無視法律禁令,復犯本次竊盜犯行,足徵前案判刑
及執行未能收警惕教化之效,兼衡及其坦承犯行之犯後態度
,高職畢業之智識程度,無業、經濟狀況勉持之生活狀況等
一切情狀,各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科罰金之折
算標準,及定應執行之刑及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2
0條第1項、第41條第1項前段、第51條第6款,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4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楊曉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判決正本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
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
中華民國101年12月25日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320條第1項: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竊取他人之動產者,為竊盜
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百元以下罰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