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北簡字第144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北簡字第144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徐茂雄
上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109年度偵字第2727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徐茂雄犯區域計畫法第二十二條之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處有
期徒刑叁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所載
(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㈠、核被告所為,係違反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土
地規定,經新竹縣政府限期令其恢復原狀,而不依限恢復土
地原狀,違反同法第21條第1項規定,應依同法第22條規定
論處不依限恢復土地原狀罪。
㈡、爰以行為人之責任為基礎,審酌被告未經許可,違法使用農
牧用地,經主管機關2次發函限期改正並裁罰,仍不恢復原
狀,損及主管機關管制土地使用之公信力,有害國家土地整
體之發展與規劃,所為應予非難,並考量被告違法使用面積
及被告使用上開土地及違建物之違規情節(見他字卷附現場
照片第2至4頁);參以被告犯後雖坦承犯行,惟被告仍繼
續使用而未拆除違建物並恢復原狀,顯然漠視行政機關之裁
處及相關法令規範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
知易科罰金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
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郁仁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林惠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書記官謝國聖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區域計畫法第15條第1項:
區域計畫公告實施後,不屬第11條之非都市土地,應由有關直轄
市或縣(市)政府,按照非都市土地分區使用計畫,製定非都市
土地使用分區圖,並編定各種使用地,報經上級主管機關核備後
,實施管制。變更之程序亦同。其管制規則,由中央主管機關定
之。
第21條第1項:
違反第15條第1項之管制使用土地者,由該管直轄市、縣(市)
政府處新台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鍰,並得限期令其變更使
用、停止使用或拆除其地上物恢復原狀。
第22條:
違反前條規定不依限變更土地使用或拆除建築物恢復土地原狀者
,除依行政執行法辦理外,並得處6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2727號
被告徐茂雄男76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竹縣○○鎮○○路00巷00號
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被告因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簡易
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徐茂雄係坐落新竹縣○○鄉○○段0000地號土地之所有人。
詎其明知上開土地之使用分區為特定農業區,使用地類別則
為農牧用地,非經向主管機關申請辦理變更土地使用並報經
上級機關核備,不得擅自變更使用用途,竟自民國107年間
起,擅自在上開土地上鋪設水泥及興建、整修鐵皮屋後出租
予他人,而違反土地使用分區管制規定。嗣經新竹縣政府人
員於107年11月29日至上開土地會勘,發現上揭違法事實後
,於108年1月4日以府地用字第1084210025號函暨同年月
2日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處分書,對徐茂雄裁處罰鍰新臺幣
(下同)6萬元,並限期於同年4月15日前立即停止違規行
為、恢復土地作原編定使用;然因徐茂雄屆期未予改正,新
竹縣政府再於同年7月1日至上開土地會勘,並於同年月15
日以府地用字第1084212345號函暨同年月10日違反區域計畫
法案件處分書,對徐茂雄裁處罰鍰8萬元,並限期於同年10
月31日前立即停止違規行為、恢復土地作原編定使用,然徐
茂雄屆期仍未予改正。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告發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經被告徐茂雄於偵查中坦承不諱,復有上
開土地之土地建物查詢資料、地籍圖查詢資料、空拍圖、新
竹縣芎林鄉(鎮市區)非都市土地違規使用案件處理查報表
新竹縣芎林鄉公所違章建築查報單、新竹縣非都市土地查
緝違規聯合取締小組現場勘查紀錄表各1份、上開新竹縣政
府函文暨違反區域計畫法案件處分書(含照片)各2份、歷
次會勘照片2張(以上均影本)及109年2月6日現場拍攝
照片6張等附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其犯行
應堪認定。
二、核被告徐茂雄所為,係違反區域計畫法第21條第1項規定,請
依同法第22條規定處罰。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3月17日
檢察官陳郁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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