竹北簡易庭(含竹東)109年度竹北簡字第121號刑事判決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簡易刑事判決   109年度竹北簡字第121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符盛財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
決處刑(10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符盛財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處有期徒刑肆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及科刑:
(一)核被告符盛財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之施用第二級毒品罪。其持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後
,進而施用,持有之低度行為應為施用之高度行為吸收,
均不另論罪。
(二)被告前於民國107年間,因施用毒品案件,經本院以107年
度竹簡字第2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107年9月
29日執行完畢等情,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
在卷可參,是被告前受有期徒刑之執行完畢後,5年以內
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累犯。本院參以司法
院釋字第775號解釋意旨,認被告構成累犯之前案與其本
案所犯之罪,均為施用毒品罪,罪質相同,顯見被告對刑
罰反應力薄弱,並斟酌憲法第8條人身自由保障原則、第
23條比例原則後,認被告應依刑法第47條第1項之規定加
重其刑,始符合罪刑相當。
(三)爰審酌被告素行不佳,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觀察、勒戒、
判決後,竟猶不思戒除毒癮,無視毒品對其個人身心及社
會之負面影響,仍繼續施用,顯然自制力薄弱,所為係戕
害自身身心健康,參諸施用毒品者均有相當程度之成癮性
及心理依賴之犯罪動機、坦白承認之犯後態度、國中畢業
、業工、家庭經濟狀況為貧寒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
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
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簡易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
起上訴。
五、本案經檢察官鍾曉亞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竹北簡易庭法官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李佳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
施用第二級毒品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撤緩毒偵字第64號
被告 符盛財男
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前經本署檢察官以108
年度毒偵字第310號為附命完成戒癮治療之緩起訴處分確定,嗣
經本署檢察官以109年度撤緩字第11號撤銷前揭緩起訴處分,認
宜聲請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符盛財前因施用毒品案件,經臺灣新竹地方法院以107年度
竹簡字第232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於民國107年9月
29日縮短刑期執行完畢。詎仍不知悔改,基於施用第二級毒
品之犯意,於107年12月17日7時許,在新竹市○區○○路0
段00巷0弄00號住處內,以將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置於
玻璃球內燒烤後吸食其煙霧之方式,施用甲基安非他命1次
。嗣於同日15時50分許,在新竹縣○○市○○街○○○號旁為
警盤查,發現其為列管之毒品調驗人口,經警採集尿液送驗
結果呈安非他命、甲基安非他命陽性反應,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竹北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符盛財於偵查中坦承不諱,並有採
尿室毒品人口到場採尿名冊(檢體編號:Z000000000000)及
台灣檢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108年1月17日出具之濫用藥物檢
驗報告(報告編號:UU/2019/00000000)各1份附卷可稽,
被告犯嫌堪以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0條第2項之施用第
二級毒品罪嫌。被告前有如事實欄所載之論罪科刑及執行情
形,有本署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1份存卷可參,其於有期徒
刑執行完畢後5年內,故意再犯本件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為
累犯,請依刑法第47條第1項規定,加重其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2月24日
檢察官鍾曉亞
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2月29日
書記官黃綠堂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