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板小字第807號
原 告 葉美岑
被 告 游鈺民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三日上午
十時十三分在本庭第三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本件於庭
後收到被告具狀因病開刀請假而再開辯論,被告如仍無法到庭,
請委任訴訟代理人到庭)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板橋簡易庭
法官洪任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王昱平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