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9年度竹東簡字第29號
聲 請 人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吳鳳珠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9年度
偵字第562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吳鳳珠犯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有期徒刑貳月,如易科罰金,
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帳冊貳張,均沒收之。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均引用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
記載(如附件)。
二、論罪科刑:
(一)核被告吳鳳珠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之意圖營利供
給賭場罪及同條後段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
(二)集合犯: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
、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
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
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
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
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俾免有重複評價、刑度超過罪責
與不法內涵之疑慮;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
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最高法院95
年度台上字第1079號判決要旨參照)。查被告自民國108
年11月某日起至108年12月28日止,多次反覆與不特定賭
客簽賭、提供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以牟利,因係基於同一
營利意圖,本質上乃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於刑
法評價上,應認係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
態之「集合犯」,為包括一罪,應僅成立一罪。
(三)想像競合犯:被告所犯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意圖營利
聚眾賭博各罪間,係基於一個賭博犯罪之決意,以達成同
一犯罪之各個舉動,係以一行為而觸犯上開罪名,為想像
競合犯,應依刑法第55條之規定,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
賭博罪處斷。
(四)科刑:爰審酌被告素行尚可,經營今彩539與六合彩賭博
,所為助長投機風氣,危害社會善良風俗,所為實值非難
,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兼衡其自述高中肄業、無業、家
庭經濟狀況為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
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示懲儆。
三、扣案之帳冊2張,均係被告所有供本案犯罪所用之物,業據
被告供承明確(見偵卷第5至6頁),爰依刑法第38條第2項規
定宣告沒收。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0條第1項、
第454條第2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件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日起20日內,向本院提起
上訴。
本案經檢察官陳榮林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09年5月28日
竹東簡易庭法官魏瑞紅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華民國109年5月29日
書記官李佳穎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刑法第268條:
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或聚眾賭博者,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
得併科3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新竹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9年度偵字第562號
被告吳鳳珠女
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吳鳳珠基於意圖營利供給賭博場所及聚眾賭博之犯意,自民
國108年11月間某日起至108年12月28日上午8時30分許為警
查獲止,接續在新竹縣○○鄉○○村○○路○○○巷○弄○號1樓
住處,經營地下簽注站,以核對今彩539與六合彩開獎之中
獎號碼,而聚集不特定之賭客親自到上址或以撥打電話至手
機內LINE通訊軟體方式下注簽選號碼與之賭博財物。其賭博
方式為:今彩539部分,每注賭資新臺幣(下同)80元,若
賭客簽注2個號碼與當期開出號碼任2個相同者即簽中「二星
」,可贏得5,300元之彩金,若賭客簽注3個號碼與當期開出
號碼任3個相同者即簽中「三星」,可贏得5萬6,000元之彩
金;六合彩部分,每注賭資80元,若賭客簽注2個號碼與當
期開出號碼任2個相同者即簽中「二星」,可贏得5,700元之
彩金,若賭客簽注3個號碼與當期開出號碼任3個相同者即簽
中「三星」,可贏得5萬7,000元之彩金;若均未簽中,則簽
注之賭金悉歸吳鳳珠所有,而從中牟取利潤。嗣於108年12
月28日上午8時許,為警持搜索票至上址居所執行搜索,當
場查扣帳冊2張,始悉上情。
二、案經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橫山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吳鳳珠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自白。
(二)扣案之帳冊2張、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8年度聲搜字第736
號搜索票、新竹縣政府警察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
錄表各1份、手機翻拍照片6張。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268條前段及後段之意圖營利供給
賭博場所及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等罪嫌。被告自108年11月間
某日起至108年12月28日為警查獲時止,經營「香港六合彩
」、「今彩539」之賭博,因其係基於同一營利意圖,本質
上乃具有反覆、延續性行為之特徵,於刑法評價上,應認係
集合多數犯罪行為而成立之獨立犯罪型態之「集合犯」,為
包括一罪,應僅成立一罪。又被告以一行為觸犯上開各罪名
,為想像競合犯,請從一重之意圖營利聚眾賭博罪處斷。至
扣案之帳冊2張,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請依刑法第3
8條第2項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此致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中華民國109年2月13日
檢察官陳榮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