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7年度上更(二)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7年上更(二)字第50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上更(二)字第502號上訴人即被告乙○○指定辯護人 張運弘 律師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 葉建廷 律師
李嘉慧 律師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乙○○、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八年一月三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乙○○、甲○○前經本院認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且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97年10月3日本院執行羈押後,至民國98年1月2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97年1月3日起,延長羈押2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陳貽男
法官許宗和法官何信慶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王嗣瑩中華民國97年12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