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1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1758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甲○○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茲查該被告因疾病(缺血性腦中風等疾病,生活無法自理,需人照顧料理生活,不良於行,無法自行活動等)不能到庭,有其子 黃仕倫 提出之聯合醫院忠孝院區診斷證明書附卷可查,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九十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應於其能到庭以前停止審判,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七庭審判長法官李幼妃
法官鄭燕璘法官張紹省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頌棻中華民國96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