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0年度士交簡字第186號刑事判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100年度士交簡字第186號
聲 請 人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郭納適
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0
年度偵字第196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郭納適犯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罪,處拘役叁拾伍日,如易
科罰金,以新臺幣貳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應適用之法條,除引用檢察官聲請簡
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如附件),並補充:被告另曾因犯與
本件相同之公共危險案件,於民國99年間經本院以99年度士
交簡字第429號判決判處罰金新臺幣35,000元確定,於99年
11月29日執行完畢,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全國前案紀錄
表及刑案資料查註紀錄表附卷可證。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及第3項、第454條第2
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
1條之1,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李建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提出上訴。
中華民國100年4月18日
書記官鄭雅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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