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103號
原 告 吳明蒼
王怡芳
陳家宏
張雅榆
林佳鋒
王心怡
梁永明
郭景琳
上列原告因與華友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貳仟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夢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