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補字第1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補字第103號
原   告  吳明蒼
       王怡芳
       陳家宏
       張雅榆
       林佳鋒
       王心怡
       梁永明
       郭景琳
上列原告因與華友旅行社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
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萬貳仟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向本院(臺北市
○○區○○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
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黃書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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