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小字第81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小字第811號
原   告 吉祥國際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惠玲
訴訟代理人  曾文珪
上列原告與被告守建開發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服務費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正被告守建開發有限公司最新變
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謄本(含記事欄),如被告應
受送達處所不明並應對其聲請公示送達,逾期不補正,駁回本件
訴訟。
理由
一、原告提出之書狀,未記載如主文所示應記載之事項,依民事
訴訟法第116條第1項規定,書狀應記載:(一)當事人及法
定代理人(二)應為之聲明或陳述(三)供證明或釋明用之
證據(四)附屬文件及其件數。否則即係書狀不合程式,經
定期間命補正而不補正者,依同法第249條第1項規定,應以
裁定駁回之,查本件有上開事項於法不合,應予補正。
二、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游悅晨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4月19日
書記官唐步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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