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885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嘉賀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香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崇偉 南京大樓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伍萬柒仟陸佰元
,應徵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美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