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88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885號
上訴人 即
原   告 嘉賀公寓大廈管理維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香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崇偉 南京大樓管理委員會間損害賠償等事
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經計算為新臺幣(下同)伍萬柒仟陸佰元
,應徵裁判費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
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臺北簡易庭  法 官  謝明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林美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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