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8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增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8,94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惠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