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0年度北簡字第1822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0年度北簡字第1822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洪增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
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0年3月22日本院第一審判決
,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88,94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2,98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
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臺北市○○○路○段○○○巷○號
)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李美燕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4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惠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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