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秩事裁定 97年度南秩字第149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
被移送人 甲○○
12樓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7年12
月2日南市警五刑社字第6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台幣肆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
行為:
⑴時間:97年10月30日17時06分起至同日21時40分止。
⑵地點:台南市○○區○○街○○號12樓之1
⑶行為:於上開時間內,使用0000000000電話撥打至 鍾麗真
行動電話53通之方式,藉端滋擾住戶。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⑵證人鍾麗真於警詢時之陳述。
⑶遠傳電信公司97年10月30日受信通聯記錄報表。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蔡孟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吳幸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