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97年度南秩字第149號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秩事裁定 97年度南秩字第149號
移送機關  臺南市警察局第五分局
被移送人  甲○○
            12樓
上列被移送人因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案件,經移送機關以97年12
月2日南市警五刑社字第67號移送書移送審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甲○○藉端滋擾住戶,處罰鍰新台幣肆仟元。
事實理由及證據
一、被移送人甲○○於下列時、地有違反社會秩序維護法之
行為:
 ⑴時間:97年10月30日17時06分起至同日21時40分止。
 ⑵地點:台南市○○區○○街○○號12樓之1
 ⑶行為:於上開時間內,使用0000000000電話撥打至 鍾麗真
行動電話53通之方式,藉端滋擾住戶。
二、上開事實,有下列之事證證明屬實。
 ⑴被移送人甲○○於警詢時之自白。
⑵證人鍾麗真於警詢時之陳述。
 ⑶遠傳電信公司97年10月30日受信通聯記錄報表。
三、依社會秩序維護法第45條第1項、第68條第2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蔡孟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五日內,以書狀敘述理
由,向本庭(臺南市○○路○段○○○號)提起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吳幸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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