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補字第2520號
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訴訟代理人 曾金燦
一、原告因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湯振宏 等發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
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74,367元,應繳裁
判費1,88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1,000元外,尚
應補繳880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及繕本各1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 法 官 謝文嵐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楊銘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