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小字第2755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士小字第2755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收人 乙○○
被   告 丙○○(死亡)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三、
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
3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於原告97年11月27日起訴前,已於96年1月27日死
亡,此有該被告戶政資料表附卷可證,依民法第6條規定,
該被告因死亡而無權利能力,再依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
之反面解釋,該被告為無當事人能力。此項情形為不能補正
之事項,從而,本件原告之訴,因被告無當事人能力,依上
開法律規定,應予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因之而失所附麗,
並併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32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
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士林簡易庭法 官 鄭勤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賴恩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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