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慧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漢星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簡調字第310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12月16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通 譯 董麗卿
調解委員 盧文堂
調解委員 施富子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慧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漢星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詳報到單)
代 理 人 甲○○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聲明陳述同前。
相對人代理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答辯同前。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捌萬貳仟貳佰柒拾
捌元,給付方法:於民國(下同)九十八年三月十日前,給
付參萬貳仟貳佰柒拾捌元,其餘壹拾伍萬元,自九十八年四
月份起至九十八年八月十日止,於每月十日前,各給付參萬
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朝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