嘉義簡易庭(含朴子)97年度嘉簡調字第310號民事其他文書

調 解 程 序 筆 錄
聲 請 人 慧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代 理 人 乙○○
相 對 人 漢星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嘉簡調字第310號給付貨款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12月16日下午2時40分在本院嘉義簡易庭民事調解處調解
,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蘇姵文
  書 記 官 林朝雄
  通   譯 董麗卿
  調解委員  盧文堂
  調解委員  施富子
點呼調解事件後,到庭調解關係人如下:
朗讀案由:
  聲 請 人 慧鋼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代 理 人 乙○○ 到
  相 對 人 漢星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詳報到單)
  代 理 人 甲○○ 到
本日調解進行要領及記載明確事項如下:
聲請人代理人
  聲請之事項及事實理由如聲請狀所載。
  聲明陳述同前。
相對人代理人
  請求駁回聲請人之聲請。
  答辯同前。
法官
  勸諭兩造讓步,試行調解。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
聲請人代理人
  請求退還裁判費。
法官
  准予退還裁判費。
調解成立內容: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壹拾捌萬貳仟貳佰柒拾
  捌元,給付方法:於民國(下同)九十八年三月十日前,給
  付參萬貳仟貳佰柒拾捌元,其餘壹拾伍萬元,自九十八年四
  月份起至九十八年八月十日止,於每月十日前,各給付參萬
  元,如有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費用各自負擔。
以上調解筆錄當庭給閱並朗讀兩造均承認無異簽名蓋章於後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蘇姵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97  年  1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朝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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