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9年上訴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上訴字第九一號C
上訴人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葉天祐右上訴人因殺人未遂案件,不服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八十七年度訴字第六О四號中華民國八十八年十二月一日第一審判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業經辯論終結在案,玆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六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宋明蒼法官蔡崇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李育儒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十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