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8年度上重訴字第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88年上重訴字第75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擄人勒贖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
上訴人即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文聞律師
黃福雄蔡淑文右列被告因擄人勒贖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捌拾玖年肆月貳拾伍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擄人勒贖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經訊問後,於民國(下同)八十八年五月二十五日執行羈押,嗣經四次延長羈押,至八十九年四月二十四日二個月延長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於羈押期間未滿前,經本院訊問被告後,仍認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並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八十九年二月二十五日起,第五次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五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宋明蒼法官蔡崇義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法院書記官李育儒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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