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2年訴字第55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訴字第五五一號
原告三村營造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 陳正芳 律師複代理人 陳清白 律師被告台南縣新營市公所法定代理人甲○○訴訟代理人 楊偉聖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三日下午二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郭貞秀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B法院書記官李榮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