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度訴字第62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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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6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六二九號
公訴人臺灣台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尚郁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甲○○選任辯護人 黃俊達 右列被告因違反貪污治罪條例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年度偵字第七四0五號、七四三七號、一0七二九號),被告等人就被訴事實為有罪之陳述,本院裁定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判決如左:右列被告尚郁環保工程有限公司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案件及被告甲○○行使偽造公文書案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六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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